第十条 年度清理。年末各责任处室协同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对全年主动公开信息内容进行自查和整理,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更新,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流程依照《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执行,并通过填制《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承办单》(见附表)完成部门间流转。
第四章 公开前审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
第十三条 应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必要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处室负责人审查;
(三)拟公开的内容较为重大的,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
(四)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还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四条 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应当依照《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评议与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由特邀监察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定期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检查考核,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逐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对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并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局可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工作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编制索引
号 | 信息类别 | 信息分类号 | 信息名称 | 产生日期 | 发布机构 | 内容概述 | 公开形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