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杭国税办〔2008〕170号)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为规范我市国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获取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转变观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
《条例》和相关文件的学习理解,特别是要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
《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培训,使全系统广大干部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加强领导,建章立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专门领导机构,配备必要的人财物。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受理点,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和复制政府信息。要不断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从加强政府机关效能建设的角度,认真研究制定依申请公开的相关制度及流程,建立应对机制,防止发生未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而产生的各类情况和问题。
三、严格把关,规范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要抓紧对
《条例》实施前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梳理,确认是否符合信息公开的要求和条件,在5月1日前能公开的尽量要公开,要确保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到位,要保证“能受理,可流转,有反馈”。今后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前置性审查,确保公开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4.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5.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国税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信息是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分为机构职能类、执法规范类、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税务检查与稽查情况、税务行政处罚与复议诉讼事项、信访举报、办税程序、发展规划、人事管理事项、基建与政府采购事项、统计数据与公告、税务队伍建设情况、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和其他应公开事项等十五大类。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纳税人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