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对主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计划实行核准。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上报)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在每年四季度末向市国资委预报下年度投资计划,并在下年度1月底前正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主业投资计划以报告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非主业投资计划以请示的形式向市国资委报送。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在年度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属于主业内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10%的,视为年度投资计划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7月底和1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周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执行情况。
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4、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金融投资管理)
严格限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企业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匹配。
第十五条 (投资分析报告)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
(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12月底前预报全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3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