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已是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撤销其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上海市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每年对企业更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技(2007)222号]的规定,给予企业创建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发布的《
上海市企业中心认定办法》(上海市经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沪经科[1996]0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负责解释。
附件3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概况
1、企业(集团)基本概况。包括企业类型、所有制性质、企业组成、职工人数、工程技术人员数。
2、企业(集团)近三年的产值、销售额、利润、税收、创汇、新产品销售额、新产品产值率、企业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
3、近三年的技术开发经费投入金额与企业自筹技术开发金额、技术开发费占销售额比例及其主要用途(按年份列表)。
4、企业(集团)技术进步工作开展情况:
(1)技术开发的主要成果和水平;
(2)近期主要研究、开发方向、重大课题;
(3)企业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其他企业)联合开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