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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发布实施《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属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当年的5月31日前上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申报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依据初评结果,由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认定办公室对通过初评及专家评审的企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海产业政策、初评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七条 依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5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1日前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评价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数据核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对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上报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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