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关于发布实施《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示范带头作用,规范和加强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第53号令),特制定《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关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2、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4、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1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编号: .
上 海 市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认 定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申请日期: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填写时必须打印成文,内容真实。若内容较多,可另行打印附页。
二、本表文字材料一式二份送上级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所在地区经委)初审后报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三、企业技术开发经费的统计,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要求,主要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所需费用,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四、经费来源包括:
(1)、企业自筹;
(2)、上级拨款及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