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液化石油气流通环节进销差率控制的通知
(甘价电[200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甘政发电〔2008〕3号)精神,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管理,抑制液化石油气价格过快上涨,确保市场供应,维护社会安定,现将省内市场液化石油气流通全环节实行进销差率控制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作价办法
(一)生产企业直接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按两道环节控制,即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零售点。
综合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0%,其中,进销差率为4%;批零差率为6%;其作价公式为:批发价=[出厂价(进货价)×(1+4%)]+实际运费;零售价=[批发价×(1+6%)]+实际运费。
(二)经独立法人资质的批发企业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按三道环节控制,即批发企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零售点。
综合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4%。其中:第一道环节进销差率(批发企业)为4%;第二道环节进销差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为4%;批零差率为6%。其作价公式为:第一道环节批发价=[出厂价×(1+4%)];第二道环节批发价=[第一道环节批发价×(1+4%)]+实际运费;零售价=[第二道环节批发价×(1+6%)]+实际运费。
对由独立法人资质的批发企业直接零售的,其作价公式为:零售价=[出厂价×(1+6%)]+实际运费。
经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经销差率由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双方在4%以内协商确定。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二、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液化石油气实行全环节进销差率控制措施后,各经营单位可根据市场液化石油气进价的变化情况,按上述作价公式及时确定批零价格,必须在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液化气价格检查切实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做好对全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的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进销差率控制措施以及相互串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