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联审会议由牵头责任部门主持。联审会议议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立即着手办理。在必要的情况下,由牵头责任部门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补正符合要求后,相关部门应在原承诺时限内至少缩减三分之一的时间办结审批手续。
第五章 联合协调
第十四条 联合协调是指为解决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意见不一而采用会议等形式统一意见的联合审批办法。
第十五条 需联合协调的事项包括:
(一)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及适用问题的协调;
(二)不涉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审批程序问题的协调;
(三)审批事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调;
(四)其他事项的协调。
第十六条 联合协调会议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在会前做好需要协调事项内容的整理、汇总,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后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相关部门应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或会议纪要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市便民服务中心项目联办平台作用,所有审批项目坚持能联办则联办、应联办必联办原则。凡涉及联办的项目,均纳入市便民服务中心平台联合办理。
项目联办的事项及审批流程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确定。
项目联办的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召开。
第十八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项目联办要求,各司其职,保证项目联办有序实施。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联合协调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审批负责人;不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联合协调或虽参加而不发表明确意见的视为同意,并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凡组织联合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部门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原承诺时限缩减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