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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批或报批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该部门同意相关审批事项。牵头责任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联合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联合踏勘

  第八条 联合踏勘是指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共同通过现场勘察进行实质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九条 联合踏勘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确定需踏勘的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部门。在抄告单内应写明具体的踏勘时间、地点、内容,并移交相关资料。同时,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相关部门在收到抄告单半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需要现场踏勘,并反馈给牵头责任部门。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联合踏勘后应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因技术等原因需进一步论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意见;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意见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一)踏勘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退件处理或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三)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申报符合要求后,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需相关部门进一步联合论证的,进入联合会审程序。

第四章 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 联合会审是指参与项目联办的部门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十二条 牵头责任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或联合踏勘意见汇总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事项内容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相关部门,通知书应写明具体的参加对象、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并协助或告知申请人于联审会议前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达参加联合会审的部门。同时,抄报市便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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