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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制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4月30日绍政办发〔2008〕74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以下简称项目联办)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行政许可职能归并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项目联办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的事项及其他可以联合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项目联办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三)企业注册登记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五)其他联办项目。

  第四条 项目联办可采用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协调、联合验收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项目联办实行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制。牵头责任部门由市便民服务中心根据联办项目的实际审批流程确定。

第二章 联合审批

  第六条 联合审批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同审批内容同时进行相关审批的活动。

  第七条 联合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联合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项目联办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各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单及其回执表式由牵头责任部门商协办部门制定),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部门权限内的,则应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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