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提价申报书面报告符合规定的,我局向企业送达“企业提价申报受理通知书”,并以此作为提价申报受理日期的依据。企业提价申报书面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补正后再行受理。
4、我局在受理提价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企业提价申报审核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企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企业申报内容。
(二)提价申报的方式
按照效率和经济的原则,企业书面上报提价申请报告以及我局书面送达“企业提价申报受理通知书” 和“企业提价申报审核通知书”, 可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三、严格执行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提价申报制度
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可及时与我局商品价格处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
何永兆,0931-8883633
王永杰,0931-8827294
传 真:0931-8415538
Email: shangjiachu@gswj.gov.cn
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13号(统办三号楼10楼)
邮政编码:730000
附表:提价申报企业商品基本情况申报表
提价申报申请表(首次上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表:
提价申报企业商品基本情况申报表
申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