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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提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3、企业提价申报书面报告符合规定的,我局向企业送达“企业提价申报受理通知书”,并以此作为提价申报受理日期的依据。企业提价申报书面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补正后再行受理。

  4、我局在受理提价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相关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企业提价申报审核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企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企业申报内容。

  (二)提价申报的方式

  按照效率和经济的原则,企业书面上报提价申请报告以及我局书面送达“企业提价申报受理通知书” 和“企业提价申报审核通知书”, 可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三、严格执行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提价申报制度

  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可及时与我局商品价格处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

  何永兆,0931-8883633

  王永杰,0931-8827294

  传 真:0931-8415538

  Email: shangjiachu@gswj.gov.cn

  地址:兰州市广场南路13号(统办三号楼10楼)

  邮政编码:730000

  附表:提价申报企业商品基本情况申报表
     提价申报申请表(首次上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表:
  提价申报企业商品基本情况申报表

  申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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