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提价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价商 [2008] 22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价格监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甘政发电〔2008〕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1月21日我局发布了2008年第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了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我局提价申报的商品种类和企业目录。为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做好提价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国家和省政府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意义和目的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目的在于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不是冻结价格,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价申报只是对企业提价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只要企业提价理由正当、充分,提价幅度适当,不超成本涨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会限制企业自主定价。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同时,目前价格上涨对经济社会产生了较大影响,各类企业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认真履行提价申报程序,把追求经济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通过提高效率、加强管理,努力消化成本增加对价格水平的影响。全省确定的提价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对市场有重要影响,应发挥表率作用,促进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失后,省政府将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二、实施提价申报工作的具体办法
(一)提价申报的程序和内容
1、企业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书面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即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提价申报商品的现行价格 (指《公告》发布之日的价格) ,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等情况,企业负责人姓名、电话,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并填写“提价申报企业商品基本情况申报表”(见附表)。
2、企业提高纳入提价申报的商品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我局。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1)提价意见,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2)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费用、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企业申请提价商品的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