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助残日”劳动保障服务活动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根据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十八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津残工委〔2008〕3号)精神,决定开展2008年“全国助残日”劳动保障服务活动,现就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主题
牵手残疾人,走进残奥会
二、活动的意义
开展“全国助残日”是宣传残疾人事业的一个重要活动。在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筹办的关键时期,举办和组织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必将极大提升社会对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注程度,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关爱残疾人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同时,劳动保障工作作为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残疾人劳动保障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任,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全国助残日”活动为契机,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充分利用各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保障配套服务,把对残疾人的劳动保障服务纳入日常工作,建立为残疾人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活动的内容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围绕本次活动的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各级残联做好“全国助残日”活动。
(一)有针对性地开展助残服务。掌握残疾人的困难和劳动保障需求,有就业需求的,要搞好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并根据残疾人员的自身条件,组织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通过优质服务,促进其就业;有社会保险需求的,要提供免费政策咨询,简化程序,落实相关政策。
(二)加大宣传助残政策。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通过各种形式把我市出台的帮扶残疾人的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材料交到残疾人手中,并面对面的介绍政策。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邀请新闻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努力营造全社会帮扶残疾人,维护残疾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开展助残活动。“全国助残日”期间,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各级残联组织,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并加大对残疾人的扶助力度,积极开发适合于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落实各项扶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