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7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适应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
第三条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国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办工作。
第六条 外国人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由用人单位持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的基本信息,及时调整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库结构和内容,建立健全外国人和台港澳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做好相关社会保险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