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办法
(沪动卫监(2008)第67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订购、发放、使用、保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包括:
(一)检疫证明;
(二)检疫标志(验讫印章、验讫标志);
(三)检疫专用章、监督检查专用章;
(四)动物标识;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官方兽医证书、证件;
(七)动物卫生监督专用标志、标牌、佩章、图案;
(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第四条 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由农业部统一设定。农业部尚未设定的,市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设定并报农业部备案后在本市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订购和发放
第五条 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统一管理,向农业部定点生产厂家集中订购;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并应于每年年末根据监管面实际使用量上报下一年度订购计划和数量。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需调整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订购计划和数量,应提前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六条 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由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逐级发放:
(一)定点生产厂家应当按要求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供应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其中检疫证明应提供编号清单;
(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购领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并做好领取、发放、保管工作;
(三)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向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购领并履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