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缴程序。对中断缴费的人员,可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确认表》,并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缴费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到区县“个人缴费服务窗口”补缴。
三、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坐落在城镇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应按照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坐落在城镇的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及其城镇职工。由乡镇、村投资兴办并坐落在城镇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的城镇职工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以前成立的,可自1998年1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8年以后成立的,可自成立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上述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参保起始时间之后招用的职工,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关于补缴费用问题
1.补缴额计算。补缴时,以参保人员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基数,乘以相应缴费年度的缴费比例,再分别乘以相应补缴年度的保值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额。保值系数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按历年保值系数大于1的部分征收的补缴费用,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额计算公式如下:
B = X1×B1×C0/C1+ X2×B2×C0/C2+…… +Xn×Bn×C0/Cn
B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基数;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或“个人缴费服务窗口”缴费比例;
C0 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C0/C1、C0/C2、……C0/Cn为历年补缴费的保值系数。
2.城镇企业补缴费用问题。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参保的城镇企业,其2007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补缴时应补缴欠费的本金及利息。其2008年以后跨年度发生的欠费,应按
本通知第四条第1项规定计算补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