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遇气候突变等特殊情况,可在上述时间范围内酌情调整换装时间。
第八条 着统一服装时礼仪风纪要求
(一)动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外戴金银饰品、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蓄长发,不得留胡须、鬓角;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染指。
(二)遇上级领导前来视察时,在室内,应面向领导起立、立正,行注目礼,待领导示意后礼毕;在室外,应面向领导列队致敬,待领导示意后礼毕。
第九条 本规范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
附件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的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订购、发放、使用、保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包括:
(一)检疫证明;
(二)检疫标志(验讫印章、验讫标志);
(三)检疫专用章、监督检查专用章;
(四)动物标识;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六)官方兽医证书、证件;
(七)动物卫生监督专用标志、标牌、佩章、图案;
(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第四条 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由农业部统一设定。农业部尚未设定的,市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设定并报农业部备案后在本市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订购和发放
第五条 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统一管理,向农业部定点生产厂家集中订购;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并应于每年年末根据监管面实际使用量上报下一年度订购计划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