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挥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指导和支持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维权活动,有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开展我省与台港澳知识产权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交流。引导组建省版权协会。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加强对商标代理、专利代理、著作权维权组织等中介组织的指导和培训,建立相关中介组织执业信用档案和分类管理制度,引导其建立自我保护、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服务水平。
(三)推进企业加强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机制,为推进实施品牌战略创造良好的保护环境,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促使企业走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道路,以自主创新带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
六、进一步加强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责任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品牌带动的重要内容、重要举措、重要基础条件,是对科技创新的有效支持。当前,我省正处在全面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从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切实抓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要加强各级政府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构建设,发挥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运作协调的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监管和审判职责,落实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各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会商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构建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与福建省紧密的合作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三)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工作任务。要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督查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闽政〔2003〕16号)要求,强化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确保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