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任何方式挪用保证金。监管部门、代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保证金等违反本实施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它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应按《暂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缴存保证金。
本实施意见颁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采矿权人按照《暂行办法》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缴存保证金,确保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对在执行保证金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或向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报告。
附件:1.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2.黔东南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退还)核定通知书
3.黔东南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通知书
4.黔东南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管理统计表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1: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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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 价 │ 开采影响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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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种 │ 标准(元/矿石吨) │ 露采系数 │ 坑采深度(m) │ 坑采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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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 5.0 │ 5.0 │ H≤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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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矿 │ 4.0 │ │ │ │
│ │ │ ├────────────┼──────────┤
│ │ │ │ 50<H≤10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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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 3.0(元/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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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锰矿 │ 3.0 │ │ 100<H≤50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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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铝土矿 │ 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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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用砂石 │ 0.5(元/m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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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H>50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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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矿 │ 1.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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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缴存额(万元/年)=基价×开采影响系数×矿山设计开采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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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存总额(万元)=年缴存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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