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内容和标准由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州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五、保证金的退还使用管理
(一)一次性对矿山环境实施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在完成治理恢复工程后,经州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经3年检验无问题的,一次性返还矿山企业全部保证金(含利息)。
(二)对实施分期治理恢复工程的,应将拟实施阶段的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合格后可开展治理工作。阶段治理工程结束,并经州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可按审定的治理方案确定的费用退还,但退还额度不超过已缴纳总额的50%,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
(三)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停办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在没有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时,保证金(含利息)不能退还。经州或市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同意,可支取保证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四)矿山企业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治理资金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通知,按有关财务及缴存协议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对所缴保证金不足以支出治理费用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五)对因采矿引发和加剧矿山地质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应立即实施减灾治理工程或组织受灾群众搬迁避让。对不予治理或不愿支付搬迁避让费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或组织受灾群众搬迁避让,费用从该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中支出,保证金不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
六、保证金的监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缴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
(一)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州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其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管理、使用、支出、退还,由州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管;
(二)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其矿山企业保证金缴存、管理、使用、支出、退还,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保证金应由代理银行按户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准确反映保证金的运用情况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