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以其中一种开采方式为主来计算保证金;
(四)其它矿种以本实施意见所列附表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计算保证金。
矿山企业年度缴存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缴存。在银行缴存保证金达到1亿元的矿山企业,可不再缴存保证金。
三、保证金的缴存
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出具的《缴存核定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矿山业主及代理银行共同签定的缴存协议,采用“总户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为缴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开设明细帐户,存入保证金。
(一)按规定保证金需一次性缴存的矿山企业,在接到《缴存核定通知书》后30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二)按规定可分期缴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其首次缴存业务,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在办理续缴手续时,矿山企业应在接到《缴存核定通知书》30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续缴手续,代理银行按核定的缴存金额续存入采矿权人的帐户。
(三)代理银行应将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的名称、缴存金额、开户银行机构名称等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代理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缴存核定通知书》上所载明的金额办理存储业务,不得改变保证金缴存数额。
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监管及验收
矿山企业应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期满及矿山停办、关闭时,对矿区一次性或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需由具有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危险性评估乙级以上资质(一项即可)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州、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方能实施。
(一)国土资源部、省和州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山,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督促矿山业主进行治理恢复工程。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矿山业主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转报州国土资源部门,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
(二)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山,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督促矿山业主进行治理恢复工程。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由矿山业主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州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