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市政计〔2008〕358号)
市公路处、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长江隧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本市公路投融资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7号)的有关规定及本市收费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对本市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养护管理由上海沪申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申高速公司)负责,市公路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通行费纳入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市公路处负责收缴管理,具体收费工作由沪申高速公司承担。路政管理由市公路处负责,沪申高速公司积极配合。
二、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运营养护、收费和路政管理等费用纳入预算管理,由沪申高速公司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报市公路处初审后纳入公路处年度预算计划,报经市市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非税收入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通行费收入扣除经市财政局审定的运营养护、收费和路政管理等费用外,应全部用于偿还项目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