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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在粤务工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援助工作的通知

  六、提供就业政策扶持。凡灾区务工人员在我省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企业招用符合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灾区在粤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七、提供带薪休假。各地要督促各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对家庭受灾的在粤务工人员,本人要求返乡的要安排其带薪休假,按时足额发放休假工资;督促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中对职工探亲假交通费用补助的规定,给予返乡人员往来交通费用补贴。

  八、提供维权援助。对灾区受灾务工人员要求辞工返乡的,用人单位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工资和交接工作;灾区务工人员回家救灾后重返原单位的,原单位要接收安排工作、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对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必要的生活及交通费用补助。对于涉及灾区受灾在粤务工人员的劳动纠纷维权案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优先及时处理,特事特办。对灾区受灾务工人员追索2008年5月1日后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用人单位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九、提供生活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慰问活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从当地筹集的抗震救灾赈灾款中拨出专款,对有直系亲属伤亡的灾区务工人员发放慰问金。要发动企业对直系亲属伤亡的灾区在粤务工人员,或因房屋倒塌而生活困难的灾区在粤务工人员提供生活补助。

  十、以高度政治责任感确保政策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做好地震灾区在粤务工人员的劳动保障援助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和政治任务,全力以赴,特事特办,扎实推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到实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为灾区务工人员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影响支援抗震救灾大局的,要追究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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