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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4.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要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加大检测力度,对检测出的布病、结核阳性奶牛,坚决扑杀。并将因布病、结核病阳性而强制扑杀的奶牛,列入畜禽疫病扑杀补贴范围。
  (以上工作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
  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按照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奶牛保险制度,市、区县财政对参保奶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此项工作由上海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
  (三)推进标准化奶牛场建设
  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要求,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合理安排好标准化奶牛场建设用地。(此项工作由各有关区县负责)
  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7〕153号)精神,积极推进本市奶牛场标准化建设。(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负责)
  (四)加强对奶牛养殖户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奶牛场、奶牛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开发适应奶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搞好金融服务。市、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对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对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完善奶牛养殖业价格扶持政策
  加强价格监测,跟踪主要饲料价格和原料奶实际收购价格变动情况。继续对奶牛养殖场用电给予优惠或适当补贴,完善相关补贴办法,加大向奶牛养殖业价格政策倾斜力度,加强对原料奶收购价格的指导,建立合理的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原料奶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切实维护奶农利益。(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农委负责)
  (六)提高奶农组织化程度
  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奶牛场和奶农成立奶牛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的奶牛场和奶农组织起来,形成规模效应,增加奶农养殖收益。加大对奶牛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引导其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为奶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鼓励乳品加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采取多种形式,与奶农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市奶业协会要当好政府与奶农、企业的桥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作用。
  (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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