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二)编制防治方案、完善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的基础上,编制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大型和严重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县(市)区要尽快组织编制隐患点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加强监测,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各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四项制度”(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层层负责制度)和“三项措施”(简易观测措施、灾前报警措施、紧急避让措施),发动人民群众,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对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的监测人员要安排到位;二是对监测人员的补助经费要发放到位;三是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和预警监测力度;四是分管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24小时开机,确保发生险情和灾情时及时准确上报;五是要做好地质灾害速报卡上报和每月月报的工作,无灾也要进行零报;六是在地质灾害隐患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紧急防灾避险措施,将有关人员撤离、疏散到安全地带。

  (四)落实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灾点或隐患点的监测、气象预报预警、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方面。

  (五)加大对矿山和重点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护工作的力度

  一要加强矿山尾矿、废渣堆放点和边坡的防护和管理。要对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调查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矿山企业和矿山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防护和管理,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工程建设中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延期登记的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凡是没有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规范矿山准入制度,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要加强在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防治,防止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切实做好公路、铁路沿线、矿山、旅游区、学校、水利设施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业主按照“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建筑施工边坡,防治和减少人为工程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