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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在缴清前取消其参与土地招拍挂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昆明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建设软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国土资发〔2007〕10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目录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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