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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滇池流域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一湖两江”流域禁止畜禽养殖的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2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滇池流域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的公告》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滇池流域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的公告

  为加快滇池污染治理,改善滇池流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滇池流域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6月30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区域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一)广福路(六甲立交桥至西福路段)、西福路(西福路至西华园段)、石安公路(西华园至高 峣段)、环湖东路现状与规划路、规划的环湖南路、高海公路辅道以内的区域;

  (二)盘龙江、大观河、新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金汁河、宝象河(含新、老宝象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海河、采莲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小清河、六甲宝象河、马料河、王家堆渠、西坝河、船房河、乌龙河、金家河、洛龙河、捞鱼河(含上游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中河、白鱼河、茨巷河、古城河、东大河、冷水河和牧羊河等31条河道的河堤两侧沿地表向外延伸200米的范围内。

  二、2009年6月30日前,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晋宁县、嵩明县滇池流域范围内(2920平方公里)除第一条规定的区域外,凡存栏畜20头以上、禽2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必须搬迁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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