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埋乱葬的公告》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埋乱葬的公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破除陈规陋习,促进移风易俗,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把昆明建设成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乱埋乱葬进行治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在耕地、林地、水源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区;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以内区域;距水库、河流堤坝3000米以内;距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各500米以内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依法批准已建成的公墓外,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迁移到合法公墓内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二、对经依法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以及确需保留的墓地经营者、管理者、所有者,特别是滇池周边面山分水岭、城镇周边和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的墓地经营者、管理者、所有者,要加大绿化的力度,提高公墓的绿化率,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