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调价原则
1、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客货运输价格、运输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特定货物运价率、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2、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省内铁路投资或控股企业客货运输价格、延伸服务收费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费用、应纳税金和取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结合甘肃实际,并参照省外地方铁路平均客货运价水平、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等政策规定制定。
3、对外运营的专用铁路或铁路专用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共用收费项目和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各项合理成本费用、应纳税金和取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并参照国铁有关标准制定。
三、定调价程序
1、制定或调整铁路运输服务价格,由铁路投资或控股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服务成本变化等情况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现行价格、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制定或调整价格依据或理由;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近3年经营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等,并提供财务决算报表、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省内兰州铁路局铁路投资或控股企业的调定价格申请经兰州铁路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定。
2、对申请定调价的铁路投资或控股企业,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
3、备有专用铁路或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凡对外运营或提供延伸服务的,其专用铁路或铁路专用线运营价格、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由产权单位报经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四、铁路客货延伸服务、代理服务收费等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以有客货运输延伸、代理服务收费的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实行一站(点)一证,亮证收费。未办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收费。《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每年集中审验一次,每三年换发新证。
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从事铁路运输服务收费的企业必须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合法的涉及铁路、客货运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准文号、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在经营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告,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