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兰州铁路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73号)
各市、州物价局、兰州铁路局辅业资产管理中心、敦煌铁路公司:
近年来,随着铁路管理体制变化和铁路运输管理方式的不断改进,涉及铁路运输生产的主辅业服务收费秩序逐步好转。但由于行业性质和从事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和物流服务的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格局,目前执行的部分价格政策已不适应铁路管理体制和业务发展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铁路运输服务以及物流服务收费管理,明确相关政策和管理权限,规范铁路运输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维护货主、承运人以及铁路运输服务、物流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服务业务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铁路运输服务和物流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和权限。省内凡涉及铁路运输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根据《
价格法》、《
铁路法》、《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定价目录》以及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铁道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规定,以下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1、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地方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兰州铁路局规定。
3、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旅客票价率、货物运价率和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规定。
4、省内铁路投资或控股企业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铁路货物运输(物流)代理服务的收费,由省物价局管理或按国家授权范围进行管理。
5、备有专用铁路或铁路专用线的企业,凡对外运营或提供延伸服务的,其专用铁路或铁路专用线运营价格、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管理。
除按上述规定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其余价格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出台涉及铁路运输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出台的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