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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活动的通知

  甘肃省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标准和评分标准(试行)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2006-2008年)〉》、《甘肃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机构独立,人员编制明确,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 价格认证机构领导班子健全,工作得力,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 设立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内部机构,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价格鉴证、经济、技术或其他专业人员。全体人员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市、州价格认证中心应配备7名(含在编和招聘)以上工作人员,其中价格鉴证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价格鉴证师2名以上;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应配备5名(含在编和招聘)以上人员,其中价格鉴证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价格鉴证师1名以上。

  第六条 价格认证机构人员构成有合理的文化结构,市、州价格认证中心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县级价格认证中心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第七条 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八条 健全和完善日常工作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加强业务学习,每人每年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业务学习不少于20学时;参加市、州或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不少于20学时。

  第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委托受理程序和工作程序合法,不发生因程序问题而导致结论书失效的事故;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案件的办结率为100%;档案管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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