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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称评定(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8〕69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针对近期对教育等行业收费检查当中发现的个别市州收取教师职称评审费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发改委,现将相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
  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定)工作属正常的职能工作,费用应从其行政经费中支付,不得向个人收取职称评审(定)费。我省从未出台过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治理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维护收费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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