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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六、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

  (二十五)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就业。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六)做好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严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关,进一步规范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操作行为。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努力把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指导企业妥善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债权债务及社会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七)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河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的促进就业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充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二十九)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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