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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七)继续加强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就业培训机构的投入力度,在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加强软硬件建设、开发培训教材、培养师资队伍、监督管理培训质量、提供示范性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要以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为目标,鼓励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引导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

  公共就业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就业培训规划,加强质量监控,积极开展示范性培训,发挥培训对就业的促进作用。

  (十八)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加强创业能力建设。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回乡创业农民工开展创业能力培训,积极培育各类创业主体,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上述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九)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劳动者技能素质提高。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发挥大中专院校和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整合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优势资源,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要加紧开展校企合作,强化技能实训,创新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二十)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质量。各地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鼓励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二十一)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五、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妥善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要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十三)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1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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