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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时限截止到2008年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确保逐年增加,及时足额到位。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

  (十一)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十二)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要加快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制度,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平等自由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将当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小城镇规划的重要内容,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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