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免收费政策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创业孵化园区,对创业孵化园区给予税收、房租、融资等各项优惠政策。
(六)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劳动者境外就业的办法。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对已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并已达到展期期限的失业人员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仍有贷款需求的,鼓励经办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创业支持衔接贷款,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有效衔接。
各省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省财政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政策由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对2007年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七)大力开展全民创业活动。各级政府要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项目支持、小额贷款、管理咨询等创业服务。
(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3.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4.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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