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和镇(街)畜牧兽医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分发和领取管理,必须建立实物台账,办理领发手续,做好进出库登记(详见附表一、二、三),并备有书面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四)各区动物防疫机构领取的强制免疫疫苗必须在本辖区内使用。如因防控工作需要,在本市内跨区调剂的,须经市级动物防疫机构同意后方可。
(五)种猪场、种禽场所用强制免疫疫苗由区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实际需求量负责发放与登记,同时必须现场监督实施强制免疫;商品规模场(猪存栏100头、牛羊存栏20只、禽存栏500羽以上)所用疫苗由镇(街)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发放与登记,同时指导村级防检员进行现场监督强制免疫;散养户由村级防检员负责实施强制免疫工作。
(六)各区动物防疫机构应建立强制免疫疫苗空瓶回收和销毁制度。各区动物防疫机构应在强制免疫疫苗瓶上加贴“某区专供疫苗”标签,回收疫苗空瓶,定期统一销毁。
第五条 储存和运输管理
(一)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和镇(街)畜牧兽医部门应配备与强制免疫疫苗储存条件相适应的场所和冷藏冷冻设施。
(二)强制免疫疫苗储存和运输等方面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职责到岗、责任到人。
(三)强制免疫疫苗入库时,必须逐批核对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验收合格后,根据疫苗对温湿度的要求分库、分批存放,并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单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购入日期、购入数量、单价、金额、管理人员签名等内容。
(四)疫苗储存时,应当每天对储存设施或设备的运行状态、储存的环境条件进行监控,并做好记录。
(五)疫苗出库时,应认真核对发放单位和疫苗生产厂家、品种、数量等,按照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出库记录。
(六)疫苗运输的容器必须密封,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要求,并采取适宜的保温措施,以保证疫苗的质量。
(七)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和镇(街)畜牧兽医部门应每月对疫苗的出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核对。
(八)市、区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建立强制免疫疫苗储备制度,常年至少必须储备1个月以上的疫苗使用量,以满足应急防控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