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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农[2008]70号)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

  为了规范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和省农业厅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厦门市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管理,保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系指由农业部指定的企业生产,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市农业局组织分发的疫苗,以下简称强制免疫疫苗。

  第三条 市农业局主管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工作。市级动物防疫机构具体实施疫苗招标采购,确定强制免疫疫苗的中标生产厂家和品种,并根据国家下达的疫苗免疫指标及各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强制免疫疫苗的需求量,从中标生产厂家中采购疫苗。

  各区须在每个季度末25日之前,将下一个季度强制免疫疫苗所需数量计划上报市级动物防疫机构;需要临时增补的,应提前1个月向市级动物防疫机构上报。

  第四条 分发和领取管理

  (一)强制免疫疫苗的分发工作实行市-区-镇(街)-村(规模场)四级逐级分发和按实际需要领取制度。

  (二)市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全市强制免疫疫苗的分发工作;区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的领取和分发工作;镇(街)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的领取和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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