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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完成60所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与委托接纳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民办学校签署一份规定招生限额、班级数、教育质量要求、安全、财务会计管理、财政补贴使用等事项的合同,明确各自职责和权利义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科室要以合同为基础,规范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每年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年检,并根据各校年检情况,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
  附件:1.各区县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信息反馈表
  2.各区县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各区县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信息反馈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

分管领导

 

 

 

 

联络员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时间:2008年 月 日

  附件2:
  各区县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区县

 

进展情况

    

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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