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1-4月,各区县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研究制订本区县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实施计划。
(二)2008年5月,市教委召开上海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做好完成60所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市政府实事项目工作要求。各区县根据会议要求,修订完善并下发本区县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实施计划,同时于5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根据各区县上报的今年拟批准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数,市教委将办学设施改造经费下拨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三)各区县自5月起启动社会力量按照基本条件举办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审批工作和将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基本办学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在审批过程中,原先政府投入的资产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008年暑期完成今年拟批准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硬件设施改造工作,力争秋季新学期开学前完成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审批工作。
(四)市教委于新学期开学后根据各区县接受政府委托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学校数和接纳学生数,按每生1000元下拨市教委基本成本补贴至各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五)2008年11月,召开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责任落实到人。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将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到人,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信息反馈表(见附件1)于2008年5月30日前报市教委基教处(联系人:焦小峰,电话:23116703,传真:23116699)。
(二)加强过程管理。在社会力量按照基本条件举办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和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各区县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坚持进度每月一报制度,如实填写《各区县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设施改造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附件2),并于每月30日前报市教委基教处(联系人:焦小峰,电话:23116703,传真:23116699),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妥善安排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后,涉及学校招生计划控制、农民工同住子女就学地点转换、使用教材变换等问题。各区县要根据学校布局调整的整体情况,统筹协调,妥善安排农民工同住子女就学,认真做好教材衔接工作,确保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