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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道路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时,按规定路线,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在确定的停靠点接送学生。
  第九条 管理职责
  学校应在每辆校车上至少安排一位管理人员随车管理,维护车内秩序和学生上下车时的安全。
  学校自有校车的停放应执行上海市教委关于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安全管理和校长考核的范畴。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营运企业校车的营运管理,督促、检查企业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要严厉打击“黑车”接送学生的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运行的管理。发生超载等严重危及学生安全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要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配合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城市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发挥学校周边环境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校车管理工作的监督。
  公安交通、城市交通、教育行政、综治部门之间要建立校车管理的信息通报和工作协商制度。
  第十条 承运企业及租赁合同
  校车承运企业或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学校应与承运企业或单位签订校车租用协议,明确服务要求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乘坐人申请及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予以制止,有权拒乘并向公安交通管理、城市交通管理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参照执行
  本市高等院校、台商子女学校及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校车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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