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校车条件
校车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处于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且一年内不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二)具有全市统一的颜色或标志。校车应在车辆前窗和后窗悬挂或粘贴具有“校车”字样的标志;学校自有校车应在车身上喷涂统一的颜色、粘贴校车标志和校名。
(三)校车应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学校租用校车的,应租用具有营运资格的专业客运单位的车辆,不得租用个人车辆。
(四)幼儿及小学生校车必须确保足够数量的座位,禁止站立。中学生校车载人不得超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载客人数。
(五)校车每年增加一次安全技术临时检验。
第三条 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驾驶经验丰富。
(三)身心健康。
(四)有连续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
(五)已依法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六)具有本市公交、出租汽车及省际客运从业资质。
第四条 申领校车标牌所需材料
申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校车标牌,应提交校车信息登记表、校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临检合格证明、交强险保险单等材料。
第五条 校车标牌的申领和发放
学校或客运营运企业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学校或客运营运企业提交的申领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校车标牌,但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标牌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一车一牌,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第六条 备案制度
学校或客运营运企业在申领校车标牌前,应先向所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七条 限制范围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1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本市中心城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学校不得使用校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