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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30日)废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青〔2008〕16号)


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县局,城市交通主管部门、综治委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稳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将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规范管理工作作为实事项目,构建了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2007年8月,公安部、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对校车分类、核载、标识标牌、车窗玻璃和座位布置等安全技术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对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校车管理,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治工作领导小组等4单位结合实际修订了《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
  2.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信息登记表
  3.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登记备案、申领标牌流程图(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以及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现就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托园所自有或租用运载学生上学、放学车辆(以下简称“校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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