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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2008年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城市化退休人员、下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普遍增加办法为:每人每月增加95元,并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进一步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5元(未满1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缴费1个月折算为 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在普增的基础上,对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四、在普增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1.1997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且在2007年12月31日年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不包括建国前的老工人)的人员;

  3.原工商业者。

  (二)1997年12月31日前在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且在2007年12月31日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但不重复享受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企业退休人员同时符合第三、四条条件的,可以同时按照第三、四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200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和第二、三条规定的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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