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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航空业奖励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九条 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注册并在深圳纳税的航空公司。

  第四十条 包机人是指与航空公司签订航线包机协议并与深圳机场签订地面服务协议的航线实际经营人。对于同一条新开通的国际货运航线,以与深圳机场签订地面服务协议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之一为奖励对象。

  第四十一条 夜航客运航班是指在23∶00(不含)至次日8∶00(不含)时间段执行航班时刻表飞行任务的客运航班。

  第四十二条 新开通的夜航客运航班是指2008年3月30日以后开通的航班;基地航空公司、非基地航空公司以及包机人新开通的国际货运航线和基地航空公司新开通的国内货运航线是指2005年7月1日以后开通的航线。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部门商市空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授权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附件
各类航空业奖励所需的申报材料

  奖励资金申报企业需向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空港办)按规定的程序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一、新开货运航线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在新开货运航线正式运营后的一个月内,向市空港办提交以下立项申报资料:

  1.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民航总局对新开货运航线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及企业银行账号;

  4.包机人提出申请的还要提交与航空公司的航线包机协议以及与机场公司签署的地面服务协议。

  (二)在新开货运航线正式运营后,按运营季度提交货运航线营运季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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