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审程序由市空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资金安排初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市空港主管部门。经复核同意资金安排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奖励计划,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航空业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空港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对上年度航空业奖励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航空业奖励资金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追讨全部或者部分奖励资金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负责追回。
航空公司、包机人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并受到处分、处罚的,市空港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航空业奖励申请或给予航空业奖励。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的审核、复核、评审、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航空业奖励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