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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5名的奖励资金上限顺次为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二)代理国内货物的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代理的国内进出港总货量(吨)×50元/吨。

  前5名的奖励资金上限顺次为150万元、120万元、90万元、60万元、30万元。

  本条不适用于包机人以及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代理公司。

第六章 奖励的申报及核准

  第二十四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航空业奖励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各类航空业奖励所需的材料,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格。

  各类航空业奖励所需的材料见附件。市空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机场公司)复核相关运营数据。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要申请航空业奖励,必须于航线或航班开航当月提交立项申报资料,并于营运后按营运季度(自开航之日起每满3个月为一个营运季度)提交航线或航班营运季度统计表,持续运营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提出航空业奖励申请。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航空公司或包机人在新开通的货运航线运营的第二年、第三年,按营运季度提交飞机或者航线营运季度统计表,并于持续运营满二年、满三年后的3个月内分别提出第二年、第三年的航空业奖励申请。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航空公司或航空代理企业要申请航空业奖励的,必须于次年3月份前提交上年度航空业奖励申请和相关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提出航空业奖励申请的,应当提交航空业奖励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有关航线批准文件、航线运营情况统计表、银行帐号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航空业奖励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请相关单位完成数据复核确认,并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对航空业奖励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航空业奖励条件的,由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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