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满一年),货运航线奖励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75%;
(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50%。
上述奖励标准按照执行该航线的每架飞机计算。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奖励;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对承租非基地航空公司的飞机营运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的包机人的奖励标准比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获得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奖励的航空公司以及获得第十八条规定的包机人新开通的货运航线在第二年、第三年实际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总量比上年增长20%(含20%)以上,且对深圳市的航空货运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在规定的限额之内适当提高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奖励标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空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新开通深圳机场夜航客运航班的基地航空公司,每个航班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新开通深圳机场夜航客运航班的非基地航空公司,每个航班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年度旅客运输量有较大增长的航空公司的奖励资金上限顺次为600万元、55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400万元。具体的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代理国际货物的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其代理的国际进出港总货量(吨)×20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