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航空公司、包机人以及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航空业奖励:
(一)已经申请或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航空业奖励的;
(三)申请航空业奖励的年度内有违反税收、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对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75%;
(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50%。
上述奖励标准按照执行该航线的每架飞机计算。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奖励;经计算每条航线每年每架飞机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非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满一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4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400元/吨的75%;
(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奖励资金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深圳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400元/吨的50%。
上述奖励标准按照每个航空公司每条新开通国际货运航线计算。经计算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足500万元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奖励;经计算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对新开通国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奖励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