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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航空业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负责配合市财政部门完成对年度航空业奖励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航空业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审查航空业奖励资金年度决算;

  (二)办理航空业奖励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航空业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牵头组织年度航空业奖励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航空业奖励的对象包括:

  (一)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及非基地航空公司;

  (二)新开通深圳机场国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

  (三)承租非基地航空公司的飞机营运新开通深圳机场国际货运航线的包机人;

  (四)新开通深圳机场夜航客运航班的基地航空公司和非基地航空公司;

  (五)在深圳机场本年度旅客运输量较上一年度相比增长量较大的航空公司;

  (六)对促进深圳机场国际、国内航空货运发展有较大贡献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

  第八条 航空业奖励主要采取资金奖励的方式。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航空公司、包机人和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

  第十条 申请新开通货运航线奖励的航空公司及包机人,该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50班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新开通夜航客运航班奖励的航空公司,执行夜航客运航班必须持续运营(每周离港航班不得少于3班次)满一年。

  第十二条 在深圳机场本年度旅客运输量较上一年度相比的增长量排名前5名且旅客运输量年增长率达到5%(含5%)以上的航空公司,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

  第十三条 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深圳机场年度内处理的国际航空货量排名前5名或年度内处理的国内航空货量排名前5名,方可申请航空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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